
王某和被执行公司、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可两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起案件一下陷入了僵局。这时候,何菲娅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有着逾六年执业时间,且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何菲娅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上有着自己的一套方法。她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着在处理众多复杂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她很快就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而且受让人刘某还是高某的原配偶,这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在一审执行异议阶段,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了请求。但何菲娅律师没有就此放弃,她可是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多面手。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并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到了开庭的时候,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过,何菲娅律师准备充分。她曾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这样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法庭上毫不慌乱。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菲娅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要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不放弃的精神。何菲娅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抽丝剥茧,找到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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