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江苏省南通市的Z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的范欣璐律师代理。范欣璐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400多起,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案件。此次案件的被告C某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为父亲CXX。ZX与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XXX年登记结婚,XXXX年生育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撤诉。后法院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ZX再次起诉,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要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要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最后,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律师团队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基于证据梳理,范欣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清晰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结合孩子患病需稳定抚养环境、被告无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
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结合分居事实、此前诉讼记录及监护人认可的感情状态,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主张抚养权,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角度,论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确认协议效力,针对双方已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说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权益,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在程序方面,为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提供了程序操作示范,明确了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性。在抚养权争夺上,强调了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抚养需求是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子女,要保障其抚养稳定性。在财产分割上,“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涉及特殊主体和复杂情况的离婚纠纷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时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范欣璐律师的办案策略也为律师同行提供了借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注重程序合规,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积极推动协商调解,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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