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的当事人甲,因企业业务需求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不过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未促成实际业务、未获利,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当事人虽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入罪标准只能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其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而且涉案信息数量过多,前期争取不起诉未获支持。
赵骄虎律师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十余年间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专项辩护。在这起案件中,前期他积极争取不起诉,虽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成功,但后期辩护时,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若能证明当事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等悔罪表现,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缓刑。同时,对于信息使用用途的界定非常关键,若涉及违法,入罪标准会有不同。此外,律师应善于挖掘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并在辩护中充分阐述,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和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可能会增多,法院对入罪标准和量刑情节的审查也会更加严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赵骄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避免了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另一起镇江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2025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当事人甲X(机动车驾驶资格处于注销状态)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现前方酒驾检查点后倒车逃跑,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甲X呼气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21.9毫克/100毫升。9月24日,甲X被取保候审;11月,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甲X对指控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甲X不仅醉酒驾驶,且驾照处于注销状态,还遇查逃逸,这些情节都对其量刑不利。赵骄虎律师作为甲X的辩护人,针对性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他指出甲X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其驾照注销情形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无证驾驶;甲X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低。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甲X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起案件表明,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律师若能准确把握案件细节,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即使当事人存在不利情节,也有可能争取到从轻、从宽处理。同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认罪态度、血液酒精含量、前科情况等因素。
还有一起高速醉驾+五年前酒驾劣迹的案件。当事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29.7mg/100mL,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2017年曾有酒驾劣迹。这起案件存在两大“从重情节”,一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属于醉驾司法解释中的从重处罚情形,二是当事人的酒驾劣迹容易被误认为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赵骄虎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法律误区澄清+情节综合论证”的辩护策略。庭审中,他明确指出司法解释中“一般不适用缓刑”针对的是五年内有酒驾劣迹的情况,当事人的劣迹已超过五年,不属于法定不适用缓刑情形,为缓刑适用扫清障碍。同时,他向法院阐述当事人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说明其悔罪态度良好,并补充提交当事人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相关材料,论证其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当事人无需实际服刑,保住了非监禁刑结果。这起案件凸显了赵骄虎律师对醉驾司法解释的精准解读和对从重情节的法律辨析能力,同时也体现了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从重情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律师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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