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最终不起诉

最新修订 | 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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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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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363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电话:13718173119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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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寻衅滋事类案件中,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认定及社会危害性判断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此类案件中,醉酒者的主观故意与行为后果的关联往往较难界定。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名气,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陈晓伟律师执业多年,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熟悉寻衅滋事等罪名的法律适用与辩护策略。在北京一起酒后划车的寻衅滋事案件中,陈晓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果。
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最终不起诉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人,自2009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业务。此次他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去看守所会见张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陈晓伟律师推动张X家属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陈晓伟律师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他从三个方面阐述理由,首先,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及后果无法正确认识,事主报案后他才了解情况并表示后悔,积极赔偿损失,说明其主观恶性低,无严重社会危害性。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在夜晚的公共场所,相对僻静封闭,且是偶然的一次性行为,受害车辆停放占用道路,张X并非多次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最后,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经统计,被划伤车共14辆,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张X及家属积极赔偿,支付赔偿款48414.19元,还赔礼道歉,获得了车主谅解,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修复化解。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同类酒后寻衅滋事案件,在判断主观故意时,可参考本案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认知和控制能力的分析,准确界定主观恶性。在认定社会危害性方面,要综合考虑案发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因素,判断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在处理赔偿和谅解问题上,本案表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可作为类似案件处理的参考。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醉酒状态下的寻衅滋事行为,法院和检察院越来越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审查,而不是仅依据行为后果定罪。这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为律师在辩护时提供了更多的切入点。同时,积极赔偿和获得谅解在量刑和不起诉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引导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此外,在证据收集和分析方面,律师应像陈晓伟律师一样,全面细致地审查卷宗,从多个角度论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起诉条件,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除了这起酒后划车案,陈晓伟律师还承办过其他典型刑事案件。在非法集资百亿元的案件中,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杨XX先后担任多个职务,负责的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杨XX,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开庭审理前,他提出杨XX应认定为自首、构成立功、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杨XX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但鉴于其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起案件反映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对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律师在辩护时需准确把握证据和法律规定。

在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了解行XX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提出行XX系从犯、具有坦白和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且作为公司CEO应承担全部数额刑事责任,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这表明在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中,法院对于罪名的认定和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律师需要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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