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中不仅为该公司劳动,也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降薪,XX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原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普通人面对此案,容易认为合同名为《委托合作合同》就是委托合同关系,且超过仲裁时效就无法维权,会忽视持续主张权利可导致时效中断,也难以发现关联公司与合作社混同用工的情况。
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突破诉讼时效障碍以及明确责任主体。周英律师认为,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判断法律关系,而应从合同内容中的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来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对于诉讼时效,要收集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对于责任承担,需关注关联公司与合作社是否存在混同用工。
周英律师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使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案件中,原告A系村民,持有该村合作社《股权证》,主张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认为分配方案依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作出,原告户口迁回后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符合调整范围,且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普通人可能认为只要有股权证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分红,没意识到此类纠纷可能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周英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法律关系,即原告的诉求本质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
周英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红及补齐差额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份产生的待遇及利益分配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还有一起案件,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提起诉讼,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原告提交了一份《协议书》,B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普通人可能会忽视原告是否具有主张安置利益的主体资格,以及《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周英律师认为核心要点在于审查证据、进行程序抗辩以及利用拆迁档案。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即便真实,其法律性质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的审理范围;强调原告方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充分调取并运用拆迁单位留存的《房产分割协议》《腾退人口确认表》等官方文件,证明A取得安置房的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腾退档案中的《房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六名原告均非A腾退协议项下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原告依据《协议书》主张安置房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最后一起案件,原告系被告某品牌销售商,向被告账户预存资金,后发现被告公司员工挪用货款,被告书面承诺恢复账户余额但未履行。原告委托周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被挪用的预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普通人可能在被告缺席时,不知道如何有效组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周英律师认为要系统梳理双方交易习惯、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周英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精准计算违约金起算点及标准,并主动放弃不足部分以提高诉讼效率。
某省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员工挪用资金且未恢复账户余额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暂计至某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74元,之后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英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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