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这起劳动争议案,就围绕此展开。
原告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然而,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与智慧。她仔细研究案件,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她深入分析这些案例,将其中与本案相关的要点提炼出来,融入到自己的抗辩理由中。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比如,她详细对比不同案例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和考量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张丽律师还经手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各方也都提出了相应的抗辩理由。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还有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依旧采用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张丽律师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于河南郑州地区。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案件。同时,她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曾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从张丽律师处理的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她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中,引用多地案例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在民间借贷案中,精准举证限制责任范围;在公司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中,通过调解高效解决问题。这些处理方式都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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