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赔偿金额一栏的数字格外醒目。原来,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的工地工作,被告张某受李某指派接送王某等五人上下班。下班途中,张某和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王某严重受伤,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王某委托李海明律师所在的茂弘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后,李海明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重点整理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费用凭证,仔细核对每一项开支,确保没有遗漏。同时,团队确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王某的合理诉求,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团队提交了切实可行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受雇于李某,顺带接送王某上下班,且王某未系安全带,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则称自己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承担次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针对这些辩解,李海明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驾驶的运营车辆挂靠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在保险B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黄某和A公司由保险B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王某其余损失,由张某和黄某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本案以判决结案。判决保险B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991.21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36,402.03元,被告黄某与A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王某鉴定费930元。庭审结束后,王某拿到了上述赔偿费用共计252,323.24元。王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李海明律师团队不负所托,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海明律师执业十六年,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独到的办案思路与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策略。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李海明律师团队从证据整理到责任认定,再到庭审辩论,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种注重细节、精准分析的办案方式,是李海明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可复用操作逻辑,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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