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企业后原企业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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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公司进行了合并或者收购,那么原有公司所负的债务将不再由自己独立承担,而是由并购或者是收购之后的公司进行承担。这也可以叫做债务的继承。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承。
收购企业后原企业债务怎么办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创业,与其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开办企业当老板,这是一种非常好的现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可是并不是每一个人创立的企业都能够坚持到最后,一些企业由于自己的经营问题,或者是财政问题,没有办法再继续下去的时候,就要给自己的企业想一个出路,比如被别人收购,或者是收购别人,都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收购企业后原企业债务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并购和收购之后的企业债务承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了合并或者收购,那么原有公司所负的债务将不再由自己独立承担,而是由并购或者是收购之后的公司进行承担。这也可以叫做债务的继承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合并和收购成为一个新的公司之后,原有的公司的盈利或者是债务都有新的公司继承不再由自己承担,这也是挽救破产企业的一个方法。在新的公司成立之前,应当对原有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对原有公司的债务也要进行处理,处理的步骤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两边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是收购之前,应当由两边公司的负责人签订一个协议,在协议中要表明双方各负有的资产和债务,并且在协议当中写明被收购一方的所有债务均由新的公司或者企业进行承担。此项通知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之后的十日之内通知给原有企业的债权人。 债权人知悉双方公司的合并之后,应当向新的公司主张债务,不再向原有公司主张。

当然,由于债权人可以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要求债务人对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就算在公司合并之后,债权人也可以在接到合并通知书的30日之内向新的债权人请求对债务提供新的担保,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收购是非常正常的商业活动,在商业活动当中应该秉持着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照顾到各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被收购的公司来讲,自己不用再承担原有的债务,对于收购的公司来讲,被收购的公司之后的所有盈利都将归自己所有,这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要考虑到对于债权人的保障就是上文所提到的送予协议书,并且可以对债务提供担保。

在公司的收购关系当中,企业的债务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新的企业进行承担,自己不用再进行承担。不过对于原有债权人要给出新的担保,以保证它权利的实现。在企业的收购当中一定要对原有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仔细的审查,防止有隐藏债务的出现,为后续的偿还带来不便,在债务问题上,双方应当保持着小心谨慎的态度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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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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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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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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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并购是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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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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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偿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偿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
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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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本身资金不足、遭遇合同诈骗、合同签订不明确 一、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二、遭遇合同诈骗 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三、合同签订不明确 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企业债务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生产过程可以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部分。三大部分的有机结合和顺序进行才能使企业正常的运行并发展。其中,筹资活动是企业筹措资本的一项基本活动,企业通过经济有效的筹措和集中资本来支持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资本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企业创建和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从创建到生存发展,不同的阶段,企业资本需求的原因是有差别的。 企业最初刨建就需要筹资,以获得设立一个企业必需的初始资本;在企业生存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始终维持一定的资本规模,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变化,往往需要追加筹资;企业为了稳定一定的供求关系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对外开展投资活动,同样也需要筹集资本;企业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采取调整企业资本结构的策略,也需要及时地筹措资本。 企业筹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在持续的生存与发展中,其具体的筹资活动通常受特定的筹资动机所驱使。 由于企业资金需求的原因不同,企业筹资的具体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购置设备、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而筹资;为对外投资、并购其他企业而筹资;为现金周转与调度而筹资;为偿还债务和调整资本结构而筹资等等。 企业筹资分为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两部分。股权资本的投入者要求企业以高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的目标红利分派红利;债务资本的投入者也要求企业以既定的利息率定期支付利息作为取得债务资本现金的代价。 因此,红利和利息成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需要逐步偿还的负债。 企业债务的来源 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 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其中,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而对外筹措的长期借款为企业主动承担的债务,是有计划有安排进行筹措并能够利用战略发展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偿还的部分。 这部分债务主要对应企业购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外投资、调整资本结构等而筹措的资金。短期借款则是企业为了应对短期资金不足而向企业外部筹措的资金,如企业为现金周转或偿还债务等而筹措的资金。应付部分则一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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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企业债务由谁偿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地位。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不影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变更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且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表现为原投资人的退出和新投资人的加入。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经营权从原投资人手中转移到新投资人手中,并不影响该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故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旧延续。
3.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的约定只对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加之个人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延续性,该企业以其财产对其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就不得免除。故本案中,甲宾馆仍应对被告陆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且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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