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日条款”现争议
2025年3月,23岁的横峰县青年周X从境外被遣返后,被横峰县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周X涉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30日条款”,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X在境外窝点内约一个半月(累计约45天),这一条款成为指控其诈骗的关键。
会见挖掘关键线索
周X父母委托胡发华律师后,胡发华律师当日下午就前往横峰县看守所会见周X。通过长达两小时的会见,胡发华律师了解到周X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出境的意图,是被“阿X”诱骗至边境后被持械人员控制,强行带过边境;在窝点内,周X从未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以各种理由推脱诈骗任务,还因此多次遭到殴打。胡发华律师意识到,“30日条款”的适用必须以行为人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周X并无实际诈骗行为,这成为辩护的关键方向。
多维度精准辩护
在审查批捕阶段,胡发华律师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一方面围绕偷越国边境罪,指出周X仅有一次出境和一次入境,不满足“三次以上”的入罪标准,且不存在“结伙”情形;另一方面针对诈骗罪,强调“30日条款”适用需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周X从未实施过任何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同时,胡发华律师还论证了周X无逮捕必要性。之后,胡发华律师多次前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强调周X的情况不符合罪名构成要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发华律师全面阅卷。发现关于诈骗罪指控,侦查证据完全空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周X实施了诈骗行为;偷越国边境罪方面,多名同案人员的证词印证了周X系被诱骗、胁迫带至境外。胡发华律师撰写了长达十余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实体法和证据规则两个维度进行论证。针对偷越国边境罪,从正面、反面和法理上阐明周X不构成犯罪;针对诈骗罪,剖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X实施诈骗,“30日条款”适用基础不存在,且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之后,胡发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以时间轴形式呈现周X经历,回应检察官对“30日条款”适用的关切。
存疑不起诉终获正义
2025年11月,横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的核心认定意见与胡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高度一致,周X最终洗清罪名。胡发华律师凭借对“30日条款”的精准分析和多维度的辩护策略,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让周X重获自由。胡发华律师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此次成功辩护,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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