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却在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涉及金额达100万元。接手此案的郭长源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
这是一起典型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与票据前手压缩机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压缩机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原告用于支付部分货款。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能否成功向出票人、收款人及背书人追回100万元票据款及逾期利息。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能证明票据的核心信息;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可证明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存在真实基础交易关系;拒付证明,能证实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的事实。然而,要确保胜诉,还需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明确被告责任。
郭长源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精准确定诉讼策略,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原告为合法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并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出票人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上海XX公司和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全部列为被告。
庭审中,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此外,他依据《票据法》精准计算利息,主张自汇票到期日(2023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且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判决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郭长源律师在处理此类票据纠纷证据问题时,会全面梳理证据以夯实权利基础,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确定诉讼策略,全面列明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还会精准计算利息以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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