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万元借条与转账记录摆在眼前,被告却坚称未借款,债权转让也不成立,一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就此展开。接手此案的邹婷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民商事等领域,在债权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
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因被告温先生未偿还借款本息而起诉。刘先生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元的记录;2019年游先生向刘先生多次借款的借条及转账记录;2019年9月4日游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游先生通过电话和快递向温先生通知债权转让的证据。然而,温先生否认借款事实,称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给他的,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且对债权转让不知情。
邹婷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所有借条和转账记录进行了细致梳理,确定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同时,她收集并固定了游先生通知温先生债权转让的证据,包括电话记录和快递签收信息。在庭审中,温先生提出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邹婷律师抓住这一点进行反驳,指出温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温先生称20万元是代还款的说法,邹婷律师依据常理反驳,如果是代还款,应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温先生,且陈先生的借条仍由温先生持有。
最终,法院认定温先生与游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判决温先生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邹婷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梳理合同与转账的关联性,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证明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于对方的反驳意见,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若无法提供则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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