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9,812.5元。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而邓某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这就涉及到仲裁时效是否已过的争议。
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后,首先梳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而原告申请仲裁时间为2025年8月,两者间隔长达7年半。刘伟律师明确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指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并且原告自认从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5,977.5元、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本原告请求的近5万元赔偿,因时效抗辩全部被驳回,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结合云南办案经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就本案而言,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申请仲裁时间等证据的梳理,是判断仲裁时效是否已过的关键。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清楚仲裁时效的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在面对类似纠纷时,要善于利用程序规则进行抗辩;劳动者则要注意在时效内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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