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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职工在工作场所受伤,用人单位否认工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的认定至关重要。而本案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这使得工伤认定面临挑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
周赫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用人单位对病历的质疑,律师指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最后,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一结果让刘X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维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结合内蒙古包头地区办案经验,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的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能起到关键作用。律师要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是胜诉的关键。此外,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要全面梳理并固化,确保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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