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耕律师行业多年,明灵玲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立身、诚信立行、公正立心、责任立业”的办案原则,以匠心深耕法律实务,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件,看看这一原则是如何落地的。
2025年6月某日凌晨,某企业职工张X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在道路中心护栏缺口处左转弯时,因观察不周、未开启左转向灯、未礼让直行车辆,与对向车道超速行驶的被害人周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X受伤倒地,经现场急救人员检测确认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X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张X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张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张X委托湖北中和信(十堰)律师事务所的明灵玲律师(执业证号:142032201811018767)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事前防范:全面梳理案件,构建法律分析框架
明灵玲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不起诉人张X,核实案件细节。同时,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重点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关键证据,明确张X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自首情节及被害人过错等核心事实。通过这一系列工作,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事中把控:推动民事赔偿与谅解,化解矛盾
在明确案件情况后,明灵玲律师积极协调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经过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X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这一举措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为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事后解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开展沟通工作
明灵玲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重点阐述张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同时,明灵玲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明法律适用与案件处理意见。
最终,湖北省某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明灵玲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个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成功案例中,明灵玲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积极的沟通协调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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