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有时会因对专业规则的认知不足而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某置业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其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了解不够,未能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案涉40万银行承兑汇票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该企业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但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企业陷入了无助的境地。
在这关键时刻,该企业找到了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他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耐心地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了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经集团调配至该企业的全过程,有力地证明了企业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
针对案涉票据存在的我方当事人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精准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强调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合理主张虽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企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应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全程主导证据收集、质证抗辩、法律观点论述,精准驳回银行无理拒付理由。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企业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顺友律师从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赢得了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一致好评,执业期间零投诉,口碑优良。在处理票据利益返还纠纷这类案件时,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不仅为企业成功追回全额40万元票据本金,还争取到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挽回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案件办结后,他还为企业提供票据管理合规建议,规范票据接收、背书、兑付、归档全流程操作,规避后续票据时效、背书瑕疵、流转合规等法律风险,从源头防范票据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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