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律师行业以来,该律师始终坚守法律公平、正义,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办案的根本原则。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展示该原则是如何在实际办案中落地生根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在某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后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X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
孙X委托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这体现了事中把控中,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专业律师。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这是事前防范的重要环节,通过全面了解案情,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
1.情节显著轻微: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
2.主观恶性较小: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3.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孙X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4.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5.无不良前科: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
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这是事中把控的关键步骤,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这是事后解决的理想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已处理多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始终坚持自己的办案原则,无论是事前的全面了解案情、防范风险,事中的精准把控和有效沟通,还是事后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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