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一个不起眼却决定胜负的证据细节是微信聊天记录。它成为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存在的关键一环。
原告与被告在被告承接某地块工程期间,产生了建筑设备(挖掘机)租赁业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只是实际发生了租赁行为。被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用后,剩余款项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邮寄律师函协商也未成功,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此时,原告委托了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情静律师(执业证号:1330202311661660)介入。接手案件后,张律师发现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没有书面合同就难以维权。而且证据缺失严重,仅有的一些付款记录和零散沟通记录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张律师以细节发现者的身份开始工作。首先,她收集整理了对账单,上面清晰记录了租赁设备的数量、时间和费用等信息。同时,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有双方关于租赁事项的讨论、设备使用情况和费用结算的交流,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租赁关系的存在。再加上银行转账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
在债务主体认定方面,张律师分析付款记录,发现既有公司账户支付,也有被告个人账户支付,结合对账确认行为,主张由被告个人及被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有效防止了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在款项与损失追偿上,依据法律规定,张律师不仅主张了剩余的本金,还主张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款项,并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张情静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商事纠纷、企业合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此类案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