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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并且结案的每一案件,都应该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实清楚,为案件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充分正确,并且写出关于是否起诉的意见书,和所有的相关案卷材料以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检查员最终审查决定。这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有几点必须要查明: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诉讼所提交拥有的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是否真实成立,罪名是否正确。
(二)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案件是不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侦查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审查起诉告知书就是指对案件审理完毕,将此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接着,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所移送来的案件进行仔细的核查和审查,会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对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结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告,如果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想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下一步的公诉。注意这个时间要求是在被告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才可以。
所以,当诉讼当事人收到审查起诉告知书的时候,说明刑事案件已经到了人民检察院的进行公开审查的阶段。只有等审查之后才开始正式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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