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李敏开始在北京大乾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积累了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此后,她不断在不同律所历练,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到江西瀛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再到江西鹏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最终在2026年3月成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在这个过程中,她逐渐形成了在民商事领域,特别是保险纠纷代理中,心思细腻、多角度考虑问题,为当事人全力以赴争取最大权益的执业理念。
有一次,被上诉人某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李敏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她精准地将该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指出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触发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为了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她详细剖析了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发现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问题,并且指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
在二审中,保险公司补充提交了电子保单。李敏律师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使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获得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及医疗费用补偿(扣除免赔额后),合计近某万元,避免了因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而可能被大幅扣减的风险。
事后,当事人对李敏律师的工作十分认可,认为她心思细腻,考虑问题全面,在案件中全力以赴,为自己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李敏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风格,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保险纠纷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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