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开启了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原告张XX称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公司做后厨,3月20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3月6日至9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受理后诉至法院。
接案后,张丽律师迅速投入工作。接案第1天,便仔细研读原告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梳理案件要点。第2天,与被告公司负责人沟通,了解公司内部情况,得知公司内部登记无原告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随后的几天里,张丽律师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还收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为案件抗辩做准备。
庭审中,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张丽律师在辩论环节,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引用多地类似案例,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原告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结案后,张丽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案例引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用显著。”这次经历让张丽律师在后续办理民商事案件时,更加注重收集和引用类似案例,以增强自己的辩论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张丽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专精于合同案件,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曾为多家公司及投融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律服务,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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