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离婚是一件常见的问题,但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往往都会伴随着孩子财产的问题出现。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按时缴纳生活费用,不履行抚养义务屡见不鲜。双方由于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也是常见。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时候一般是依照以下三点来进行说明的: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双方父母的是负担能力,三是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抚养未成年儿童是每一个父母法定责任,任何不依法履行自己义务的父母,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每一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其抚养费用的支付也会有所不同。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双方在进行协议离婚之后,双方根据以下的原则进行支付抚养费用:
1. 有固定收入情况的,抚养费用应当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进行支付,如果是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可以适当的增加,但是增加的数额不能超过当事人的实际月收入的50%。
2. 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用的数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其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同时按照20%-30%进行扣除,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是不得超过当时的年收入的50%。
3.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在面对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比例。比方说孩子的父亲由于自己身体缘故收入不高,属于特困户,此时,对于其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以适量的减少。反之,如果夫妻中一方属于高收入群体,孩子要进行出过留学时,可以适当的增加。
同时我国对于抚养费支付方式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或者定期支付,特殊情况可以以物折抵(仅限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1、一次性的给付:这种给付方式是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以及孩子未来的培养支出情况,予以一次性的抚养费的支付。当代社会,对于很多人来说,没有特别固定的工资,同时对于未来的生活没有一定确定性,此时通过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可以保障孩子未来一定时间的生活,因而为大多数人和法院所接受。
2、定期支付:以每月或者每年一段的时间为单位,进行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整以及个人收入的增加,子女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因为为广大的人所认可。
同时,一次性的给付和以物折抵都有一定的期限,以18周岁为界限进行计算。子女抚养费用发生效力之后,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比方说原定的抚养费用已经不足以支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如:A城原来每月100元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十年以后孩子16岁时,此时1000元都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而显然对于实际抚养一方来说是压力是很大的,此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抚养金的增加。另外是孩子发生某些不可预计的事件,子女患病,上学等一系列的回请,此时实际的需要已经超过了原定的数额,可以要求对方追加抚养费用。
综合而言,对于抚养数额的具体确认需要综合的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而法庭在进行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从以上三点综合考虑,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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