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多年来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在长期的律师实务中,他接触了各种类型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他逐渐意识到债权转让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难点,于是开始着重研究债权转让领域。他深刻认识到,在债权转让案件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这也逐渐形成了他在债权转让案件中严谨、细致的执业理念。
有这样一起债权转让案件,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原债权人向被告公司出租某器材,用于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某项目。合同履行后,经双方签署的启用单停用单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共计106,471.5元。后来原债权人将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权(含租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A,并出具情况说明告知转让事宜。原告受让债权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36,000元,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B承担连带责任。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工作。首先,他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核实了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他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实质上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次,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他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再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接着,他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此外,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最后,对于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经核算,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事后,当事人对赵治国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评价,称赞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严谨细致,切实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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