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退伙协议纠纷时,戎畅律师常常会遇到对方主张退股款及逾期利息的情况,而部分协议存在无权代签、程序违法、金额无依据等问题。为此,戎畅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三步抗辩法。
第一步,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展开抗辩。在很多案件中,协议可能存在未经授权代签的情况,通过证明代签人没有代理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根本上对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因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协议若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步,指出合伙退伙程序违法。合伙退伙通常有法定和约定的程序,比如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进行财务清算等。如果协议违反了这些程序,那么协议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这一步能程序层面否定协议的效力。
第三步,强调金额缺乏清算依据。退股金额需要有合理的清算作为支撑,如果没有进行清算,随意确定的退股金额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通过这一步可以进一步削弱对方主张的合理性。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退伙协议效力认定及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郑某、王某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起诉被告牛某、吴某,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某委托戎畅律师应诉。
戎畅律师按照上述三步抗辩法展开工作。首先,主张案涉协议为吴某无权代签,表见代理不成立,提交合伙协议、离婚证明等材料,证明吴某没有得到牛某的授权签订协议。其次,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违反了合伙退伙的法定与约定程序。最后,强调原告未能证明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金额缺乏清算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某代牛某签名,虽牛某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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