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重大瑕疵的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合同效力纠纷。2012年,某村居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该协议,约定由公司开发经营辖区内景区资源。然而,后续居委会发现公司长期闲置资源,且协议签订时未履行法定民主议定程序,也未报乡镇政府批准备案。
居委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景区经营权等。付红亮全程参与一审代理,提交多项证据,主张协议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一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景区资产,居委会退还承包费。
但被告不服上诉,提出协议已完成民主议定程序追认、经营投入巨大不应认定无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付红亮再次接受委托代理二审,针对上诉理由展开专业反驳。
他明确协议实质为集体资产承包合同,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出被告提交的村民代表决议系补签,不构成有效追认,且协议未报乡镇政府批准;区分管理性与效力性规定,强调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合同无效;还提交景区荒废补充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开发维护义务。
庭审中,付红亮逻辑清晰、条理分明,精准援引法律条文,有力驳斥上诉主张。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村集体成功收回景区经营权及相关资产。
这次经历让付红亮在后续处理集体资产相关合同纠纷时,更加注重合同性质的精准界定和法定程序的审查。他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判断其本质,同时严格审查合同签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作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与经济犯罪部副主任,付红亮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还先后在12348热线、石家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和普法讲座,展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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