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往往充满变数,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下面为大家介绍两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有这样一个被告人,他将名下公司对公账户、U盾出借给他人,这些被用于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流水高达二百余万元,其中查实涉诈骗资金四十余万元,情节严重。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了二审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自首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此时被告人面临着加刑的重大风险。
丁云龙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凭借他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的经验,尤其是曾经在检察机关任职积累的公权力视角下的司法实践与程序经验,明确确立了无论事实定性如何变化,坚决守住上诉不加刑底线、确保量刑不增加的核心辩护策略。他围绕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观明知程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退赔表现、认罪态度等展开专业、稳妥、高效辩护。
丁云龙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有着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深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二审法院强有力释明: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即使部分事实认定改变,量刑也不得调整。在辩护过程中,他不纠缠于已无实际意义的定性争议,转而聚焦量刑均衡、罪责相当、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羁押期限利益,使法院确信一审量刑恰当、应予维持。同时,他再次强调被告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未获利、发现异常后主动报案止损、部分退赔、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强化一审量刑的合理性。最终,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丁云龙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虽依法纠正一审自首认定,但严格恪守上诉不加刑基本原则,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实现了最稳妥、最安全、最成功的二审辩护效果。
这是一起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复杂刑事案件。被告人因前罪正在服刑,又被司法机关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按揭购车”为幌子,虚构购车用途、隐瞒非法占有目的,骗取汽车销售公司车辆一台,随后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违规解除抵押并转卖变现,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与前罪数罪并罚。
本案证据链条复杂,涉及汽车金融贷款、车辆登记、抵押解除、伪造证件、多层资金流转、多名同案犯指认等关键事实,被告人对参与部分事实持有异议,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责任划分、金额计算、数罪并罚方式均存在较大争议。
丁云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他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他对本案数十本卷宗进行逐页审查,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转账流水、车辆登记资料、伪造证书来源、辨认笔录等全部证据进行交叉比对、矛盾梳理、关联性分析,精准剥离事实疑点,排除非法、不合理、无关联的指控内容,防止被告人被不当扩大追责范围。
针对“前罪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这一特殊程序问题,丁云龙律师严格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先并后减”的计算规则,向法院充分释法说理,明确提出量刑计算方法,确保法院判决完全依法进行,彻底杜绝刑期计算错误、超额加刑等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他还通过梳理组织策划、资金支配、伪造证件、转卖获利等关键环节,清晰划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度,明确区分决策行为、实行行为、辅助行为,避免将同案他人行为归责于被告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充分采纳了丁云龙律师关于证据审查、事实边界、罪责划分、刑期计算规则等关键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与前罪判处的刑罚依法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这两起案件中,丁云龙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丰富经验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他的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他个人的能力和价值,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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