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这里就有三起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看看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
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深圳市XX公司签订石材供货合同,为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提供石材。原告按约供货,经2011年2月9日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被告告上法庭。
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还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并申请公章真伪及工程造价鉴定。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潘登律师凭借自己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学识,开始了严谨的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他深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就是胜诉的关键。潘登律师收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
在确认原告主体资格时,潘登律师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解决了因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这一操作体现了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300件案件,让他对这类主体资格变更问题处理起来得心应手。
针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他积极应对被告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同时,凭借在合同领域成功办理200余件案件的经验,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
在三次庭审中,潘登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运用优势证据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2020年7月底,原告颜X与被告杭州XX科技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为所在区县城市合伙人,原告可向授权区域内铺设共享设备。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按约定数量向原告提供设备,原告多次沟通无效。
潘登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自己在合同事务方面的专业能力,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他敏锐地抓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一关键,按照这一思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杭州市XX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为被告未能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潘登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诉讼策略为原告成功解除合同、拿回已缴纳费用起到了关键作用。
事实合同纠纷:无书面合同的货款主张
原告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被告刘某因业务相识,被告通过微信、电话向原告要货,原告以货运形式发货。原告要求被告结清货款,被告不予理会,且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并指导原告进行取证,明确双方的货款金额。他根据前期整理的证据,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由于原告证据充分,货款金额得以确认,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确认,被告正在分期履行中。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潘登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证据运用技巧,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他总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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