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天都上演着各种不同的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三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以及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原告XX公司承建了二被告共同开发的“XXXX职业大学XX(XX)校区”项目中的1号实训楼与2号宿舍楼工程,工程在2021年就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然而二被告却一直拖欠巨额工程款,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于是,原告委托了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带领团队接受委托后,凭借着在大型建筑类施工企业从事商务谈判工作积累的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固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工程交付等关键证据,精确核算了欠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被告短期内可能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有着丰富建设工程案件处理经验的迟延蕾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保障优先权”的核心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及相关房产,给被告施加了履约压力。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在法院主持下,律师立足于委托人尽快回笼资金的核心诉求,与被告进行了多轮谈判。一方面,凭借自己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及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另一方面,在付款期限、部分利息等方面展现了合理的灵活性。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将违约责任、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等保障条款明确写入调解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700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8,058,709元,原告自愿放弃此前的工程款利息。欠款分两年付清,还明确了六个具体付款节点。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自2024年8月21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其对涉案1号实训楼和2号宿舍楼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险费共计136,047元,由二被告承担。
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争议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通过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了争议。梁X、杨X主张应按照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且其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责任。
迟延蕾律师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这种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在这个案件中,他作为黄X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二审。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凭借自己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了重点审查。
最终,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故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黄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175万元及项目费用1,046,222.82元的判决。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三人团伙涉诈资金转移刑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刘、叶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5月共谋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三人分工明确,通过上述方式转移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24,450元,涉及多名被害人。被告人叶的辩护人为迟延蕾律师及李X律师。
迟延蕾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50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在这个案件中,他和团队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针对叶,迟延蕾律师提出,部分款项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叶仅负责望风,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迟延蕾律师凭借自己多元化的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制定出合理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他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优秀律师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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