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鞋业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陈先生(化名)。2001年6月,陈先生入职该鞋业公司,担任生产相关管理岗位。2019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7月起,公司开始为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此之前的社保并未缴纳。多年来,陈先生兢兢业业地为公司付出,一直以为这份工作会稳定地持续下去。
然而,2020年,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这一变化打破了原有的平静。公司通知陈先生到其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上班,不仅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不一致,而且社保、工资发放主体也变更为关联企业。陈先生对工作主体和场所的变更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与自己原本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很大出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令人失望的是,仲裁委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陈先生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他不明白自己合理的诉求为何得不到支持。
在朋友的推荐下,陈先生了解到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鹏威律师从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劳动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9余件。陈先生与翁律师沟通后,翁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见解让陈先生看到了希望,他当场决定委托翁律师代理此案。
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开始梳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他们围绕这些争议点,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确认了陈先生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等关键事实。作为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翁律师凭借自己在仲裁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资源,更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走向。
庭审阶段,翁律师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抗辩。对方提出的各种理由,都被翁律师有理有据地反驳。翁律师还与陈先生共同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并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说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陈先生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陈先生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虽然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补缴社保的诉求,但陈先生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翁鹏威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劳动权益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对劳动权益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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