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40年的女士G某,她和丈夫Y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Y某成为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夫妻二人的生活原本平淡而安稳。多年来,他们通过婚后的生产、经营积累了不少财富,这些收益依法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G某以为自己的婚姻会一直这样幸福地走下去,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生活也过得有滋有味。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14年被打破。Y某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P某长期保持着婚外不正当关系,还育有非婚生子T某。从2018年到2022年,Y某在未经过G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公司的便利,通过“以房抵分红”的方式,将公司的15套商业房产(位于XX豪庭、XX豪庭东苑、XX豪庭南苑项目)直接登记到了非婚生子T某名下。这些房产价值巨大,G某直到后来才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丈夫擅自处置,这严重侵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G某感到无比愤怒和绝望,她不明白自己多年的婚姻怎么会变成这样,自己辛苦经营的财产怎么就被丈夫轻易地送给了别人。她尝试与Y某沟通,希望他能认识到错误,把房产要回来,但Y某却态度强硬,根本不听她的劝告。G某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G某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她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的顾丽媛律师。顾丽媛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是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G某联系到顾律师后,顾律师耐心地倾听了她的遭遇,并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顾律师指出,Y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他们有很大的胜算。G某听了顾律师的分析后,心里燃起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顾律师为自己维权。
顾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作为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她利用专业委员会的资源,高效地调取了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等关键证据,证实案涉15套房产均为Y某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某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在庭审中,顾律师紧扣公序良俗,明确提出Y某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针对对方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律师清晰区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同时,顾律师提交了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顾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最终,四川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9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顾丽媛律师代理意见,确认Y某将15套房产赠与T某的行为无效;判令T某、P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将15套房产变更登记至G某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XX元,全部由被告T某、P某承担。
这个案件给普通读者提了个醒:在婚姻关系中,要时刻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动向,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一定要谨慎。同时,如果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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