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是一名怀揣艺术梦想的年轻人,为了提升自己的艺术素养,他报名参加了被告A某教育公司的封闭式艺术培训课程。在培训期间,A缴纳了学费、杂费和生活费,满心期待能在这里学有所成。起初,培训生活一切正常,A也在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A在培训学校期间遭遇意外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A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不仅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学业也受到了严重影响。A及其家人认为,教育机构作为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应该对学员的安全负责,于是要求被告A退还学费、杂费、生活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但被告A却以A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存在过错、机构已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绝了A的赔偿要求。A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他不明白自己在学校受伤,为何机构却不愿意承担责任。他尝试与机构沟通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未来的生活压力,A陷入了绝望。
就在A感到走投无路时,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的莫川川律师。莫川川律师是该所的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也是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朋友告诉A,莫律师专业能力强,而且非常负责,一定能帮他解决问题。
A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莫川川律师。莫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指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认为,被告A作为封闭式教育机构,负有夜间查寝、安全巡逻、学员行踪管理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此次事件中,机构明显未尽到这些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涉案培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了机构的责任,应属无效。莫律师的分析让A看到了希望,他当场决定委托莫律师代理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莫川川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围绕封闭式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格式条款效力、过错比例划分、损失核定等方面展开了全面代理。作为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莫律师利用专业委员会的资源,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莫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A作为封闭式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涉案培训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并核定了原告A的合理损失,判决被告A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被告A退还学费、杂费、生活费共计近两万元,并支付赔偿款十余万元。被告A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敢于说“不”。同时,封闭式教育机构等场所,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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