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建材生意的XX经营部老板,多年来一直从事砂石等建材的供应业务。2019年10月,XX经营部与一家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约定由XX经营部为该建筑集团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粗砂、细砂、碎石等建材。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XX经营部一直严格依约按时、足额供应全部货物。经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XX经营部累计供货总金额达到一百余万元,这其中包含了XX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建筑集团公司很快付清了另一经营部的全部货款,但对于本案案涉的货款,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拖欠二十六万余元未予支付。
付款条件成就后,XX经营部老板多次亲自上门或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建筑集团催收货款。然而,建筑集团却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一次次拒绝付款。老板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奈,他不明白明明有指定人员的签字确认,为什么对方就是不肯付款。他尝试与对方进一步协商,希望能够解决问题,但对方始终态度强硬,坚持自己的理由。此时,XX经营部面临着资金周转的压力,如果这笔货款不能及时收回,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业务开展。
就在老板几乎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朋友告诉老板,吴震律师从2018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6000多件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老板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吴震律师。吴震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指出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因为没有公司盖章就否定其效力,并且建筑集团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是不合理的。吴震律师的专业分析让老板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此案。
庭审中,建筑集团提出了一系列抗辩主张,包括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XX经营部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XX经营部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充分举证、辩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建筑集团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建筑集团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判决支持XX经营部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建筑集团承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供应商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结算单、供货凭证等。同时,不要轻易被对方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付款,必要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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