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先生是一名钢筋工,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承接的某高端数字装备制造项目工程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20元/天。在工地工作的日子里,蒋先生一直勤勤恳恳,努力工作以维持家庭生计。工作初期,一切都看似正常,工资也能按时发放,蒋先生对这份工作充满了期待。
但意外总是突如其来。XXXX年X月XX日,蒋先生在工地不幸受伤。受伤后的他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还面临着后续治疗和生活的压力。不过好在,XXXX年X月XX日他被认定为工伤,XXXX年X月XX日又被鉴定为工伤九级。蒋先生本以为可以顺利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缓解自己的困境。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先生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9830元。但公司方面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甚至直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让蒋先生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无助之中,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公司的这种态度,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就在蒋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蒋先生了解到这些信息后,觉得找到了希望,决定委托陈步青律师为自己维权。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他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在庭审中,面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陈步青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
对于劳动关系问题,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先生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先生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在工资标准问题上,蒋先生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此外,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先生应得的各项待遇,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蒋先生各项费用合计173502元。
这起案件给广大劳动者提了个醒: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便在发生工伤等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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