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某某自2006年起先后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这六家公司工作。多年来,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由各被告交替负责,单某某认为自己与这六家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各被告系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情形。
20XX年X月XX日,单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分公司分十二期支付补偿金334,490元,其中包括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全部补偿。但分公司并未按协议支付,单某某遂将六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它们共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单某某觉得自己证据充分,毕竟工作多年,社保和工资发放的交替情况足以证明混同用工。而被告五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却陷入了困境,一旦败诉,就要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管理层心急如焚,四处打听专业律师。
通过业内朋友的推荐,他们了解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作为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他在处理企业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公司管理层与王律师沟通后,王律师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清晰思路让他们决定委托王律师代理此案。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了有力的抗辩策略。首先,他指出单某某已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了用工主体及补偿责任,与其他被告无关。其次,强调各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单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共同用工。此外,王律师还主张时效抗辩,指出单某某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单某某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五免除了334,490元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用工主体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需要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并且要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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