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是一位无业人员,平日里生活较为普通。2021年11月,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个体经营者王先生。王先生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林先生借款25万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息2500元。林先生当时觉得这是一个既能帮助朋友,又能获得一定收益的事情,便答应了。在支付款项时,应王先生要求,林先生将2个月利息5000元预先扣除后,通过银行转账向王先生支付了24.5万元,王先生当日向林先生出具了《借条》。
起初,林先生以为一切都会按照约定进行。前两年,虽然借款到期后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但林先生觉得大家都是朋友,再等等也无妨。后来,王先生更换了《借条》。到了2025年6月24日,王先生就该笔借款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按1分计算(每月2500元),并确认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利息共计97500元。然而,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王先生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林先生多次催讨都毫无结果。此时的林先生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感觉自己的钱可能就要打水漂了。
在四处打听之后,林先生了解到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林先生在与彭律师沟通时,彭律师的专业和沉稳让他心里有了底。彭律师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指出了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比如“砍头息”的认定和利息计算方式等。林先生觉得彭律师能够抓住问题的核心,当场决定委托彭律师代理此案。
彭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指导林先生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清晰展示了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
在庭审中,被告王先生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彭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林先生与王先生,无论王先生借款后如何使用、流向何方,均不影响其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有效驳回了被告试图转嫁责任的抗辩。
关于利息计算,彭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彭律师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
此外,彭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虽然林先生主张借款本金为25万元,但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林先生实际转账金额为24.5万元的事实,体现了代理人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也避免了因隐瞒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先生返还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彭佩荣律师提醒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注意“砍头息”的问题,避免预先扣除利息。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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