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领域,各类犯罪案件不断涌现,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下面讲述一起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被告人杨XX,1998年5月19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其辩护人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还担任工会调解员。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人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XX银行卡号62220XXXX024XXXX9513、贵州农村商业银行62177XXXX125XXXX4301)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杨XX非法获利2000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分别是: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的余XX被电信诈骗63.37万元,其中20万转入杨XX6217XXXXXXX的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葛XX被电信诈骗9.1211万元,其中2万元转入杨XX-XXXXXXX5XXX的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湖北省武汉市的王XX被电信诈骗22.0642万元,其中XXX.2元转入杨XXXXXXXXXXX的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杨XX上线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其中ATM取现19900元,转入杨XX微信账户2000元。转入杨XX微信的2000元被杨XX用于个人开支。已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徐XX被电信诈骗5.8175万元,其中6000元转入杨XX6222XXXX0024XXXX9513的中国XX银行卡。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杨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此案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证据认定方面存在困难,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但证据并不充分。其次,杨XX有犯罪前科,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这对争取从轻处罚造成很大阻碍。再者,案件涉及多地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证据收集和梳理工作复杂。
高永帅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详细审查了杨XX的微信、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其依据为被告人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相矛盾。于是,高律师提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高律师提出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除了这起案件,还有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也体现了高永帅律师的专业能力。被告人谭XX,2002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其辩护人同样是高永帅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次日,谭XX伙同他人按照上线指示,冒充领导与对方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XX向其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谭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此案的办案难点在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然是未遂,但量刑仍可能较重。而且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和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高永帅律师提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告人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620元。
律师价值
在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高永帅律师精准地抓住了证据的关键问题,通过对书证和证人证言的细致审查,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成功为杨XX减少了可能被认定的获利金额,从而在量刑上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在谭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高律师准确分析了谭XX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谭XX属于从犯且犯罪未遂等观点,为谭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判决。高律师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提取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构建合理的辩护策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等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情节、获利情况、是否自首、是否认罪认罚等。对于证据的认定也非常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指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会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和责任进行准确划分。同时,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况,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这些趋势和共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面对涉及电信诈骗、诈骗等复杂刑事案件,高永帅律师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准确找出证据漏洞,合理分析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地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在杨XX案中指出获利证据不足,在谭XX案中准确认定从犯和未遂情节,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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