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本”执行僵局,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最新修订 | 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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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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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3万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电话:15162433926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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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症结在于,公司“空壳化”后债权人难以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屏障向股东追责,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存在难度。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公司与股东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卢某全额收回本金。
公司“终本”执行僵局,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在近期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初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这意味着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

这起案件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卢某作为原告,其核心诉求是实现自己对该公司的债权。案件的起因是卢某与该公司存在债务关系,获得生效判决后却无法通过执行程序拿到欠款。

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公司“空壳化”,要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向股东追责并非易事,需要精准找到法律依据和证据。其次,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据收集困难,需要深入调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再者,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如何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支持自己的主张是关键。

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该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接手此案后,他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这起案件同样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求是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案件起因是公司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影响了公司债务的清偿。

办案难点在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争议,肖某以签字问题抗辩,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而且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需要准确把握。

吴天成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他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其事后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起因未成年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三名未成年人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跳河自杀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余,将一同饮酒的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这起案件属于生命权纠纷,死者父母作为原告,核心诉求是获得60余万元的赔偿。案件起因是三名未成年人共同饮酒后一人自杀。

办案难点在于责任的划分,需要判断共同饮酒者及其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而且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承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准确界定。

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帮助法庭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比例。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在饮酒后采取极端行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的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虽未直接导致自杀行为,但作为共同参与者,在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劝阻、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死者出现情绪异常时未及时干预或通知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考虑到各方均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两名共同饮酒者及其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万元。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吴天成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深入调查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重构了证据链条,精准找到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债权人找到了新的维权途径。在处理案件的时机把握上,他及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给对方造成压力,促使其主动和解。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准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生命权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法律程序帮助法庭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比例,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过重责任。

实践意义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司“空壳化”情况下债权人向股东追责的支持力度逐渐加大,更加注重审查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再单纯依赖签字等形式,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在生命权纠纷中,司法实践对于共同饮酒行为中各方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强调同饮者和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面对公司“终本”执行僵局和复杂的股东责任纠纷,吴天成律师能够深入调查,精准找到关键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条文,推动案件和解或胜诉。在生命权纠纷中,他能帮助法庭厘清责任,避免当事人承担过重责任。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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