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x年10月,许先生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某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先生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与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分配进行了长期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部分。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许先生作为原告,核心诉求是让法院判决何先生向其支付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首先,证据获取困难,何先生拒不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使得许先生难以掌握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其次,合同效力问题,由于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会影响许先生补偿请求权的基础。再者,补偿归属存在争议,何先生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此前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接手本案后,他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然后,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接着,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针对何先生提出的抗辩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被告何先生需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该律师在本案中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重构方面,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从散落的信息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在时机把握上,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为后续的补偿核算和权益主张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适用上,虽合同无效,但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并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实践意义:在房屋租赁合同涉及拆迁补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通常会认定无效,但会综合考虑实际使用人的权益,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分配。对于补偿项目和金额的认定,会以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为依据。同时,实际使用人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补偿请求权基础,如本案中的《债权转让书》。
面对厂房拆迁补偿分配纠纷,该律师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动作,成功帮助次承租人许先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在证据获取和权益主张方面展现出了较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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