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各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某银行分行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来,因业务款项超付,第三人将汇票退回出票人,经集团调配,汇票流转到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支付了足额票据对价。
然而,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之后,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却以无法确认公司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某置业有限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了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了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集团调配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证明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
对于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这是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在法律适用上,王律师精准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王律师主张虽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企业在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时,要严格把控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避免因疏忽导致票据超期失权。若已发生超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也不要直接放弃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案中,某置业有限公司成功全额回款40万元,还争取到了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在处理票据纠纷这类案件时,凭借扎实的法学本科学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如果你在河南驻马店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