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两张合计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认知不足,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票据利益,双方协商无果。
大多数人会以为,只要能证明票据流转过程和自身的支付对价,银行就会返还票据利益。但实际上,银行仍以票据背书存在形式瑕疵、无法确认真实交易关系等理由拒绝,此路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是依据《票据法》规定要求银行返还,但银行又以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进行抗辩,常规思路陷入死胡同。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接手后,将问题拆成四个独立小问题:该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背书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其票据民事权利;超期未兑付票据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承担主体如何认定;被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样拆分是因为每个问题都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要求,分别解决才能清晰判断案件走向。
为解决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并享有返还请求权的问题,王顺友律师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流转全过程,证明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这为后续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对于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接着,王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主张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最后,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公司胜诉,银行需支付40万元票据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在处理这类法律纠纷上经验丰富,为众多当事人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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