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置业公司手握两张合计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本以为是稳稳的财富,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境——无法从银行拿到这笔钱。这可把公司急坏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回到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被告某银行分行作为承兑行予以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来,因为业务款项超付,第三人把汇票退回给出票人,又经过集团内部调配,汇票到了置业公司手里,而且公司也通过集团内部财务调整足额支付了票据对价。
然而,置业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了解不足,没有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内去办理兑付手续。这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之后,公司多次和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可银行却以无法确认公司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了,双方协商也没有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置业公司找到了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王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7202110416949,对各类法律案件都有深入研究。他接手案件后,立刻开始梳理思路。
首先,王律师意识到要解决这个问题,得先梳理票据的完整流转链条。他收集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把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到置业公司的全过程完整地还原了出来,证明公司取得票据是支付了合法对价的,流转行为真实有效。
其次,案涉票据存在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指出这是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而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接着,王律师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他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说明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为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这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对于利息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王律师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然是置业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法庭上,王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中,王顺友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严谨的证据收集和出色的庭审辩论,成功为置业公司追回了40万元票据利益及相应利息。王律师在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在处理票据利益返还纠纷这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他能够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找到被忽略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面对复杂的票据流转问题,还是银行的抗辩理由,王律师都能沉着应对,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难题,不愧是驻马店地区值得信赖的实力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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