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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原被告分别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实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并让其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最初仅知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关键证据——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证据缺失。王彦栋律师介入后,先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又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王彦栋律师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事实。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质疑,但王彦栋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链进行回应,强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在执行阶段积极运用调查令,穿透调查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精准找到关键证据,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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