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诉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时,郭某松了一口气。梁国权律师自2018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该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郭某此前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后来他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也顺利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然而,当他因建设住宅申请报建时,市自然资源局却出具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理由是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某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
案件中,郭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但对于《控规(微调)》的合法性缺乏直接证据。梁国权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查阅了相关的规划文件和审批记录,发现了原市规划局在审批《控规(微调)》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同时,他还收集了该地块历史规划用途的资料,以证明郭某原本的土地用途是合法的。
在庭审中,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控规(微调)》是合法有效的,且涉案地块在不同版本的规划中用途一致。梁国权律师则回应称,原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郭某的合法权益,且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他指出,虽然涉案地块在不同规划中的用途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控规(微调)》的审批行为就是合法的。
最终,一审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自然资源局应对郭某无法按照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郭某补偿。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从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入手,深入挖掘相关文件和资料,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同时,他善于在庭审中对对方的质证理由进行有力回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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