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女士诉张先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张先生支付刘女士欠款29万元及利息。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欠条是在刘女士胁迫下所写,债务并不真实存在,且刘女士并非适格原告主体。赵孟亮律师接受刘女士委托,参与二审。
张先生与刘女士曾是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X年10月1日,张先生为刘女士出具欠条,写明欠刘女士厂子所有物品款39万元,之后张先生返还刘女士10万元,余款29万元未付。一审中,张先生称欠条是受强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认定。
二审中,张先生提交离婚协议和一份证明,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复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无共同财产,欠条在同居期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证明称2021年张先生举办婚礼时,刘女士到现场索要抚养费,经派出所调解,张先生给付刘女士抚养费10万元;证人证实当天刘女士索要抚养费,张先生借款转账支付。
赵孟亮律师质证认为,离婚协议仅能证明离婚事宜,不能否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不属于新证据,且索要款项时抚养费判决未出具,不存在抚养费说法;证人与张先生有利害关系,证言内容与本案认定无关联性,不应采信。
赵孟亮律师还梳理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张先生对欠条所述债务未否认,虽未偿还但表示没钱,应视为有偿还意愿,说明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指出,刘女士不具备胁迫张先生签署欠条的条件和能力,若欠条是胁迫所签,张先生在聊天记录中应会否认。此外,作为欠条签署双方,刘女士和张先生当然是适格诉讼主体,张先生主张的胁迫、物品不存在及其他企业为适格主体等均无证据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欠条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判决其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赵孟亮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时,优先梳理关键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查关联性和合法性;面对证人证言,重点考量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及证言与案件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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