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原告陆某以被告龚某婚后出轨致感情破裂为由,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提交了所谓能证明被告出轨的证据,认为符合《民法典》中“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被告龚某不同意离婚,但其面临原告证据可能被法院采信的困境,存在证据缺口,难以直接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施贝贝律师是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八年,擅长合同、婚姻、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施贝贝律师作为被告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一系列抗辩策略。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达“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庭审中陈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解释分居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对于原告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告强调被告出轨证据,认为应判决离婚。施贝贝律师则回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出轨”,且夫妻有和好可能。最终,法院采纳了施贝贝律师的观点,判决不准离婚。
在某债权债务案中,原告赵某主张被告孙某借款40万元,仅提供了孙某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无转账记录。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赵某面临仅有借条无交付凭证,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施贝贝律师作为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化借条证明力,因其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提供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原告有现金出借能力;利用被告缺席审理规则,清晰陈述事实并提交证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债权债务二审案,上诉人冯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孙某之间11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孙某主张是借款,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某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认定为民间借贷,冯某不服上诉。施贝贝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紧扣冯某微信中承诺还款的表述,论证不符合合伙关系特征;从合伙关系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某未披露经营状况、未进行盈余分配;对冯某二审申请的证人证言,质证其为孤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使其主张缺乏支撑;强调案件事实中的有利因素,如夫妻感情基础、款项性质等;有效应对财产等相关争议,避免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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