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换热器公司诉多家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拿着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后,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的郭长源律师,在江苏无锡执业多年,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此次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原告主张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依据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和拒付证明等证据,认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时可向相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初始面临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郭长源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全面梳理证据、精准运用票据法规则、列全被告、应对被告缺席并精准计算利息。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依据书面证据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本案中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票据有效性和持票人合法性;二是明确自身在票据关系中的责任范围;三是积极应对诉讼,避免缺席导致不利判决。
原告称,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收款人为凌源XX。之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与前手压缩机公司有长期供货关系,票据用于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1月4日原告提示付款,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认为自己是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可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且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遂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一旦票据有效且原告合法持票,按照票据法规定,他们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他们缺席庭审,放弃了相应抗辩权利。
郭长源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证据,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和拒付证明等,夯实票据权利基础。依据票据法,认定案涉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且出票人、背书人等承担连带责任。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主张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依据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还精准计算利息,主张自汇票到期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庭审中,四名被告缺席。郭长源律师指出,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应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进行判决。他强调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票据的有效性、原告的合法持票人地位以及拒付事实,被告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可行使追索权,追索范围包括汇票金额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四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仔细审查票据的有效性和持票人的合法性,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明确自身在票据关系中的责任范围,合理抗辩;积极参与诉讼,避免因缺席导致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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