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农产品收购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辣椒收购合同,约定收购136亩辣椒,原告支付定金15万元。后原告以被告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此案被告代理律师为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的佟高峰律师,他在新疆昌吉执业,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余件,其中合同类案件占比达65%。
原告依据签订的辣椒收购合同和支付定金的事实,认为被告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张XX初始面临诸多困境,案涉辣椒地实际为其子承包,被告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约定定金远超法定20%上限,若不被认定无效会承担高额赔偿;原告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定金,但难以证明;被告虽已将全部款项原路退回,但需证据支撑。
佟高峰律师围绕无权处分、定金限额、原告违约、款项已全额退还四大核心要点展开抗辩。针对原告主张,他提交土地承包合同证明被告无权处分;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用银行流水和微信记录证明原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定金及被告已退款。
庭审中,双方就定金约定的有效性展开激烈交锋。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有效,应按约定双倍返还。佟高峰律师则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案涉合同定金超过部分无效。他还强调,原告未审慎核查土地权属存在过错,且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采纳了佟高峰律师的绝大部分抗辩意见,认定合同定金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合法定金仅为122000元;综合双方过错,将违约金调整为合法定金的40%即48800元;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500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精准适用定金规则,剔除无效定金部分以压缩赔偿基数;厘清无权处分与过错比例,按过错下调责任;锁定款项已全额退还,否定原告损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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