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由陆某承担剩余借款的还款责任。浙江温州的万雪律师,执业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擅长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多年来承办案件逾1500件。本案中,将完整还原原告周某某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陆某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万雪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周某某称钱是借给陆某的,陆某也是借款人。她的依据是自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陆某将钱转给了案外人。她认为根据借款事实,陆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陆某初始面临较大困境。上诉人潘某某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而且陆某庭后参与调解,这可能被视为其认可自身债务。此时,陆某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只是中间人,没有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
万雪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潘某某提出的陆某是共同债务人的主张,万雪律师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对于陆某参与调解一事,万雪律师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双方就陆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展开激烈交锋。潘某某一方拿出陆某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证据,认为这足以证明陆某是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则回应,这些行为只能说明陆某作为中间人参与了相关事务,并不能证明其有借款合意。借条是认定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而借条上只有潘某某一人签字。同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陆某始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
最终,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紧扣借条形式要件,以唯一借款人出具借条证明无共同借款合意;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巩固被告“中间人”身份定位;论证调解行为是为解决纠纷的妥协,避免其被作为认定债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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