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有三行的债权转让协议,拉开了赵治国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序幕。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审查债权转让有效性
接案后,赵治国律师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实质上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确保了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精确计算欠款金额
为精确计算欠款金额,赵治国律师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再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经法院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主张股东连带责任
赵治国律师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应对缺席审理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同时,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案件胜诉及后续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件的胜诉,让赵治国律师深刻认识到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重要性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关键作用。此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他都会首先核实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并主动查询被告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以增加债权受偿的概率。赵治国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系,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X主同盟盟员,在这次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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