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她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2014年获得心理咨询师资质,能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在一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2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王受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被拖欠了17649元的劳务工资。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欠款。原来,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而四川XX司又将项目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蒋。
王委托张玥律师和刘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张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各方提交的证据。王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张玥律师清晰地梳理出了案件的脉络。
庭审中,被告方各自进行了答辩。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应该承担支付王劳务工资的责任。
张玥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四川XX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除了这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张玥律师还处理过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梁要求被告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要求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和胡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方主张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并要求上诉人承担未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张玥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充分展示证据,进行有力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等荣誉称号,她的执业理念和服务准则得到了行业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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