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某企业在运输合同方面遭遇难题。该企业的三位员工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8年期间为被告运输硫铁矿,运输路线为广东连州至广西贺州。合作初期被告还能正常结算运费,但后期开始长期拖欠款项。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累计拖欠运费54280元。此后多年,原告持续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一直推诿拒付,仅在2018年支付5000元,剩余49280元运费拒不结清,还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恶意逃避债务。
为挽回经济损失,企业三位员工委托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的黄亚青律师作为共同一审诉讼代理人。黄亚青律师自2009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有17年经验,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是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接受委托后,黄亚青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痛点,梳理证据,固定完整证据链条。针对无书面合同、欠款年限久、被告消极应诉等难题,重点开展代理工作。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记录等间接证据,佐证双方事实运输合同关系,证实被告拖欠运费的完整事实;明确双方已完成运费核对结算,被告逾期多年未付清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全面主张原告合法诉求。庭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黄亚青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与严谨的法律逻辑,完整发表代理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最终,法院全面核查案件证据,充分采信黄亚青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原、被告事实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运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违约。结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依法调整,判令被告限期向三原告支付剩余运输款49280元,截至指定日期的逾期利息若干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若干元,由被告承担绝大部分,仅少量费用由原告承担,最大限度支持了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
案件结束后的五年里,黄亚青律师并没有与该企业断了联系,会偶尔回访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情况。而该企业也因为黄亚青律师的出色表现,向其他企业推荐过黄亚青律师。
五年后,该企业再次遇到法律问题。这次是一起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企业作为被告被原告起诉要求退还投资股金94000元。原来在20XX年,原告经他人介绍,委托该企业代为向宜章县某项目投资180000元,企业收款后出具投资款收条。随后企业将自有资金与原告投资款合计80万元,统一转账至某投资人账户,双方均属于该项目隐名投资人,投资款项全部实际投入项目经营。合作期间,企业严格按照投资比例,足额向原告分配项目分红,原告累计收取分红86000元。后项目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注销,原告误以为企业收取了项目关停补偿款、私自侵占其剩余投资本金,遂单方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要求企业退还剩余股金9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与之前的运输合同纠纷差异明显,一个是投资纠纷,一个是运输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和涉及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黄亚青律师再次接受委托后,调整策略。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争议,直击法律关系定性关键,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庭审中重点抗辩、精准举证:一是完整提交转账记录、项目收款凭证、分红记录、投资代持事实证据,证实案涉款项为真实项目投资款,并非借款,双方属于合法委托投资关系,并非民间借贷;二是明确原告全程知晓投资事实、享受投资分红,清楚投资存在市场及政策风险,应当遵循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三是举证证实企业未占用、截留原告任何投资款项,未收取任何委托费用,完全善意履行受托义务,且企业并未收到任何项目补偿款,无需承担退款责任,有力驳斥原告全部不实诉求。
最终,法院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完全采信黄亚青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精准界定本案法律关系。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原告明知投资性质且长期收取分红,投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企业已完全履行受托义务,未侵占资金、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退款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企业彻底胜诉,成功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黄亚青律师,心里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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